日期: 2021-06-22 浏览量:299 来源:阜新市财政局 责任编辑:李玉龙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财综函〔2020〕214号
各县区财政局、局内各相关业务科室:
根据《关于进一步清理与<优化营商环境>等规定不符的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阜营商发[2020]7号)文件要求,我局认真梳理相关文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阜新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财非发[2012]46号)、《阜新市市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阜财非发[2018]10号)及《阜新市财政局关于非税收缴系统项目库管理的通知》(阜财非发[2013]167号)三个文件,原因如下:
一、《关于印发<阜新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财非发[2012]46号)与《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9]417号)相冲突。
二、《阜新市市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阜财非发[2018]10号)与《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9]417号)相冲突。
三、《阜新市财政局关于非税收缴系统项目库管理的通知》(阜财非发[2013]167号)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0号)相冲突。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请有关部门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阜新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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