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三
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三

日期: 2024-11-18 浏览量:8 来源:财政部网站 责任编辑:李玉龙 文字大小: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首次将内部控制写入会计法,在第二十五条提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这既为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有助于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顺应新时代对内部控制提出的新要求,深刻理解新时代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内部控制是各类单位规范各项活动、防范内外部风险、提升管理效率和效果、保障单位目标实现的重要机制。财政部高度重视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我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已基本建立,并在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变化,新会计法首次对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有助于把内部控制建设成效转化为强大的发展动能,持续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权责法定,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明晰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各单位通过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一方面对单位的制度、流程、岗位进行系统梳理,明确了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和权力运行清单,形成了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另一方面,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嵌入到组织的各个层级、各个流程、各个岗位,规范了权力运行,把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 

  (二)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是落实财会监督要求的重要手段。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首次将财会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2023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作为财会监督的重要手段,将制衡机制、授权审批等控制措施有效纳入单位日常管理活动之中,可以实现“控制关口”前移,有助于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具有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的特点。同时,各单位通过明确职责、优化流程、强化监督等控制措施,有助于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进而发挥内部控制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理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其经营管理效率效果和提供公共服务效能的高低,直接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内部控制是完善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提高单位内部治理水平的长效保障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各单位能够规范和优化内部运作流程,有效配置资源,降低内外部风险,进而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准确把握新时代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方向,积极推进我国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 

  内部控制建设的基础在于制度,生命在于实施。近年来,财政部始终准确把握新时代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方向,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并推动其在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我国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持续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内部控制规范的科学性全面性。财政部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深入研究各行业、领域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一是在企业内部控制方面,于2008年联合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审计署、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逐步建立健全由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系列应用指引、评价指引、审计指引组成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二是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方面,2012年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设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具体指导;2015年出台《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逐步将内部控制从经济活动扩展到业务活动和权力运行,建立健全全面科学有效的内控体系。2017年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通过“以报促建”的方式促进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2023年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和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公立医院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升公立医院内部治理水平和公共服务效能。三是在小企业内部控制方面,2017年印发《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引导和推动小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推动广大小企业持续经营和规范健康发展。 

  (二)大力推动内部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全面提升单位风险防控能力。财政部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各类型单位全面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加强政策指导,内部控制有效性稳步提升,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一是在上市公司方面,持续扩大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范围,稳步提升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在主板上市公司率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基础上,2021年联合证监会印发《关于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后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推动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并入主板后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2023年联合证监会印发《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 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推动所有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截至目前,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已经实现全覆盖。同时,会同证监会印发通知明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管控要求,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二是在国有企业方面,联合国务院国资委推动全部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编制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工作报告,地方各级国有企业也逐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2021年,财政部印发相关文件,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健全贯穿境外投资业务全过程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活动,防范境外投资风险。三是在行政事业单位方面,自2017年起连续八年组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内部控制报告编报数量从2017年的48万份上升到2024年的61万份;全面汇总分析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形成相关分析报告,为健全完善单位内部控制相关政策提供依据;深入挖掘内部控制报告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绩效管理、监督问责等方面的应用价值,将内部控制报告纳入对各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和各地区财政管理绩效考核。 

  (三)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合力推进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和实施。2006年,财政部联合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审计署、原银监会、原保监会联合成立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为建立健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供政策协调和指导。2016年,为协同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标准建设与实施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2023年,根据新的形势需要,财政部对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进行了充实和调整,并公开选聘了来自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术界和中介机构的80位咨询专家,充分发挥咨询专家在内部控制规范制定和实施中的智库作用。此外,近年来,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各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积极推动内部控制规范在本行业系统的贯彻实施,提升了行业管理水平,筑牢了行业治理基础。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对六大经济活动进行扩展,突出对高校特有风险的管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下属通信管理局和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指引,整体推进部门内部控制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出台《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医疗活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公立医院运营风险。审计署将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作为各项审计检查的重要内容,有力推动了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落地实施。国务院国资委统筹推进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工作,将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纳入内部控制体系评价范畴。金融监管总局通过加强银行和保险机构内部控制,规范信贷融资收费行为,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中国证监会着力推动所有上市公司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审计专题检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入开展内部控制理论研究。在积极推进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的同时,财政部加强内部控制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学术界开展内部控制学术研讨交流,内部控制理论研究不断繁荣和发展。一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翻译COSO委员会《内部控制——整合框架》等,开展“中国政府内部控制标准体系研究”和“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修订完善”等世行项目研究,积极借鉴内部控制国际先进经验。二是加强内部控制学术交流。充分发挥中国会计学会平台优势,指导中国会计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内部控制学术交流活动,繁荣内部控制理论研究。 

  三、贯彻落实新会计法要求,书写内部控制高水平发展新篇章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立足新时代、新征程的历史方位,对国内外形势变化作出科学论断,对未来一个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了战略部署,为做好下一阶段的内部控制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财政部将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的有关要求,围绕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实施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闭环管理机制,促进内部控制理论研究发展,推动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与实施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就。 

  (一)持续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坚持全面性、重要性、时效性原则,持续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高内部控制规范的科学性和全面性。一是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方面,聚焦各项业务流程的新变化和新风险,修订完善内部控制规范应用指引,研究制定互联网交易、境外业务、关联交易、母子公司管控等新型业务和特殊业务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二是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方面,修订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加强教育、科研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内部控制建设,逐步将控制对象从经济活动延伸到业务活动和权力运行,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基础保障作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通过“以评促建”方式,提升各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水平和内部控制评价质量。 

  (二)强化对单位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指导和监督。大力推动内部控制规范在有关单位落地实施,确保内部控制制度“长牙带电”,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真正发挥内部控制价值和作用。一是在企业方面,针对资本市场财务舞弊和造假高发领域,强化财会监督力度,加强对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提升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和会计信息质量;在中央企业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地方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引导推动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发行人等主体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二是在行政事业单位方面,继续组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报送内部控制报告,优化报告内容,完善填报系统,借助于大模型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内部控制报告编报质量和审核质效,推动行政事业单位不断提高内部控制建设水平;加强对各单位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分类指导和监督,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指导各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加强问题整改,不断优化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闭环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订完善—推动实施—监督评价—成果应用”的闭环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实施效果。一是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实施情况监督评价,对于监督评价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二是深化内部控制成果应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单位加强内部控制成果应用,将内部控制与绩效考核、奖惩机制、责任追究等工作挂钩,推动单位内部控制工作落地见效。三是形成监督合力。促进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其他内外部监督机制的有机贯通和成果共享,形成监督合力,提高内部控制监督的效率效果。 

  (四)促进内部控制理论研究繁荣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聚焦经济业务新要求,把握技术变革新机遇,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课题研究,推动内部控制理论创新发展,提升内部控制理论对内部控制实践的指导性。总结提炼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开展内部控制案例库建设,推广交流我国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内部控制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调动各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各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效果。 

  “治国犹如栽树,本根不摇则枝叶茂荣。”内部控制是各单位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固社会根本、利国家大局的基础保障。财政部将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的要求,持续加强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奋力写好新时代内部控制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会计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处罚标准相衔接,加大了对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为防范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对于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的重要意义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能够有效增强市场信用、稳定市场预期、提升市场信心。但是,近年来恶性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频发,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究其原因,财务造假的违法成本过低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为此,新会计法大幅提高处罚标准,加大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一)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对财会监督工作作出重要论述,强调“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都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形成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合力,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要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健全财会监督机制”等,对做好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提供了根本遵循。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的系统谋划和重大决策,是健全完善财会监督体制机制的重大顶层设计,是做好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意见》明确提出要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强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风气”,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持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在新会计法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恰当其时。

  (二)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是有效防范遏制财务造假、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现实需要。会计信息是经济信用体系的基础,只有促使微观市场主体“财务账本”信息真实准确,才能确保国家宏观信息可靠、信用体系稳固。会计记录反映经济活动,一旦发生会计信息失真甚至财务造假,常常伴随偷漏税、违规贷款、国有资产流失、资本市场虚假信息披露等诸多连锁问题,甚至引发类似安然事件的系统性风险。

  近年来,康得新、康美药业、瑞幸咖啡、华融、恒大地产等境内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是原会计法对财务造假当事人处罚标准明显偏低,违法成本与造假获利显著不匹配,如对财务造假企业的处罚上限仅为10万元,难以形成有效震慑。为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新会计法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势在必行。

  (三)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是加强会计法与其他法律处罚标准相衔接、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加强法律之间处罚标准相衔接,有助于提高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形成统一高效的执法环境。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共同构建起了防范遏制会计违法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法律体系。原会计法对单位财务造假的处罚标准是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册会计师法对中介机构审计造假的处罚标准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造假的处罚标准是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当因财务造假同时追究会计责任、审计责任、信息披露责任时,原会计法相对较低的处罚标准容易导致财务造假罚款金额显著低于审计造假和信息披露造假罚款金额。

  参照其他相关法律的处罚标准和处罚力度,加大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追究力度,能够有效解决相关法律对财务造假和审计造假、信息披露造假罚款金额相差较大的问题,提高相关法律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为防范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加强会计法与其他法律处罚标准的平衡和衔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新会计法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十分必要。

  二、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的具体体现

  新会计法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设置罚款金额的幅度区间,大幅提高处罚力度。

  (一)提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一般会计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上限,由五万元提高至一百万元。新会计法对于一般会计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原会计法保持一致。新会计法在增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基础上,提高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单位而言,当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时,罚款金额的上限是二十万元;当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时,罚款金额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二是对个人而言,当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时,罚款金额的上限是五万元;当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时,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原会计法未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设置罚款额度的幅度区间,仅对单位和个人分别设置罚款额度,其中,对单位的罚款额度为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额度为二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

  (二)提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上限,由十万元修改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新会计法对于财务造假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原会计法基本保持一致,但将原会计法的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合并为一条。新会计法与证券法的处罚力度相衔接,在增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以违法所得为参考系,采用倍比罚金制。其中,对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罚款金额为二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设置罚款金额的幅度区间并提高处罚金额,情节较轻时,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情节较重时,罚款金额为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原会计法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三)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上限,由五万元提高至五百万元。新会计法对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财务造假的认定,与原会计法保持一致。新会计法在增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设置罚款金额的幅度区间,提高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其中,当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时,罚款金额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当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时,罚款金额为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原会计法对当事人的罚款金额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三、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的具体举措

  各单位、中介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会计法,充分认识本次会计法修改的重要意义,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有效防范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

  (一)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权责等,落实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内部应当明确承担会计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业务、财会行为和会计资料的日常监督检查,财会人员要加强自我约束,遵守职业道德,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会事项,有权检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税收服务、会计服务等职责,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切实加强对执业质量的把控,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风险分类防控,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管理体系,强化质量管理责任。持续提升中介机构一体化管理水平,实现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信息化建设的实质性一体化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会计行政执法。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新会计法的学习、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分层级、分地区组织会计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正确理解新会计法的立法原则、基本制度和各项规定。要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依据新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和违法事实,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处罚,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要坚持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充分利用会计监督检查成果,有效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通过曝光会计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强化震慑,引导单位和个人依法规范开展会计工作。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首次将信用记录写入会计法,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新增本条规定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变化,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为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推动信用记录互联互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利于严格会计人员自我约束,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会计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诚信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和重要特征,也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根本要求。会计工作是经济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会计诚信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会计工作面临机遇和挑战,有必要进一步推进会计信用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行业诚信氛围、助力会计行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并曾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作出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的重要批示,为会计诚信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诚信建设在健全财会监督体系方面的作用,要求“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健全行业诚信档案,把诚信建设要求贯穿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环节”“强化行业日常监管和信用管理,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新会计法的出台,进一步夯实了会计行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明确了会计信用监管和诚信建设的主要方向。因此,持续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健全会计信用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良性互动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会计信息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高质量会计信息是引导资源有效配置的基本保障,也是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和政府都需要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为其合理决策提供支持。作为通用商业语言,会计在整个经济运行和经济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必然要求会计人员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然而,财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一直时有发生,不仅损害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利益,有些甚至带来严重经济后果。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并要求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强化失信约束。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强化自律约束,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将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增强警示震慑,有助于提高违法成本,优化行业生态,是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和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现实要求。 

  (三)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是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基础保障。会计的发展历史表明,会计的内涵与外延是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管理的需要不断拓展的。核算与监督是会计的传统职能,在新的发展阶段,会计正在以数字技术为支撑,形成对内提升单位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对外服务财务管理和宏观经济治理的会计职能拓展新格局。会计在有效实施企业经营战略、风险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在服务政府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绩效管理,在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信息支撑,在评估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和财政税收政策效果等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基础作用。这就更需要会计人员诚实守信,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设高质量的基础数据库。 

  二、坚持探索创新,不断推进会计诚信建设的深度实践 

  近年来,财政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顶层设计,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树立道德标准、深化教育引导和加大惩戒力度等方式,持续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一)持续建章立制,夯实会计诚信建设的法治基础。法律法规体现鲜明价值导向,会计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人们对会计行业核心价值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在推动会计法修改、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工作中,财政部重视并坚持将会计诚信要求体现到相关法律条款中,以将其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2022年1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将会计作为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一。同时,财政部先后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中将“加强会计诚信建设”作为“十四五”时期的一项重点任务积极推进。相关法律的建立健全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发布,为建立会计信用记录、提高行业诚信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完善道德标准,强化对诚信品质的价值认同。以核心价值构建职业道德规范,是强化道德认同、指引道德实践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深入实施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中华传统美德”。2023年1月,财政部印发《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提出以“坚持诚信、守法奉公”“坚持准则、守责敬业”“坚持学习、守正创新”(以下简称“三坚三守”)为核心表述的职业道德要求。《规范》印发后,财政部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学习活动,“三坚三守”成为会计人员耳熟能详的词汇,逐渐入脑入心 。此外,2020年1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以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诚信和职业道德水平提出的更高要求,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 

  (三)深化教育引导,引领会计行业树立诚信之风。一是注重以德育人。把诚信要求体现在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中,使传授知识过程成为道德教化过程。2023年《会计专业学位类别简介及其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将恪守职业道德作为培养目标之一和获得学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要求培养单位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培养。将《商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列为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核心课程。二是注重评价引导。将会计职业道德纳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和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在各级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中,将职业道德水平作为选拔的重要标准,充分发挥考试评价对人才培养使用的指引作用。三是注重持续提升。2022年12月财政部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将“会计职业道德”列为专业科目之一,把商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信用建设与会计诚信,严重会计失信行为、财务造假与会计舞弊典型案例分析等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学习内容。四是注重模范引领。1990年以来财政部先后10次依法组织开展了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共有1299人被评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极大地激励了广大会计人员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的工作热情。 

  (四)加大惩戒力度,有效提升会计行业治理水平。诚信建设既要靠教育引导,也要靠有效治理。近年来,财政部坚持“强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风气”,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同时,聚焦行业突出问题,对会计师事务所持续开展“无证经营”“挂名执业”“网售报告”“超能力执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代理记账机构持续开展“无证经营”“虚假承诺”两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困扰行业多年的痼疾顽瘴初步得到遏制,会计行业呈现出新气象新面貌。 

  (五)利用信息技术,不断加强会计管理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会计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是形成信用奖惩机制的基础和前提。财政部建设开通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启动建设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推动实现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同时设置了诸如行业监管、分析预警、信用信息采集等模块。依托这三个平台,我们正在推动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单位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使用,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会计和其他领域信用信息之间的互联互通、共治共享。 

  三、立足改革需要,多管齐下促进会计诚信建设实现新突破 

  目前,我国会计诚信建设已从打基础、建框架、促应用向健全基本制度、深化应用创新转变,财政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制度安排,健全治理机制,加大教育宣传和实践养成,切实推动会计诚信建设融入新时代、取得新突破。 

  (一)健全法规制度,提升会计诚信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新会计法为推进会计诚信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财政部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提供支撑。一是完善守信激励制度,完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制度、会计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制度等,将诚信执业情况作为会计人员选拔考核重要标准、职称评审重要条件、表彰奖励重要依据。二是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加快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等,将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和人员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三是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信用信息的范围、提供、收集、记录等要求,加强会计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二)坚持治理推动,构建共治共享会计信用体系。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扎实推进会计信用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向发力、同步推进。一是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全面记录单位会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情况,建立健全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会计信用记录。二是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会计信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升共享质效。三是构建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会计领域信用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用管理制度的相互衔接,实现行政审批、财会监督和执法信息的数据共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违法失信行为进行精准打击;综合运用行政监管、市场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手段,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三)加大诚信教育,形成风清气正行业氛围。 

  诚信教育是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意识、推动会计诚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财政部将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将诚信教育贯穿会计人员职业发展全过程。一是强化会计诚信教育体系。将会计诚信作为重要内容,持续完善会计专业学位核心课程指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加强会计诚信教育与高等教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资格考试的结合,不断地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会计诚信观念的灌输,教育引导会计人员增强会计诚信意识。二是完善会计人才评价标准。健全会计人才评价标准,既强调对专业胜任能力的评价,更突出对会计人才品德的评价,坚持凭能力、实绩、贡献评价人才。对会计人才品德的评价充分体现会计人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基本职业素养。三是加强诚信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在会计诚信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弘扬会计诚信文化。 

  (四)加强理论研究,促进诚信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加强新时期会计诚信建设需要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诚信理论支撑。一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诚信理论体系。树立大历史观,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看待和研究新时代会计诚信,结合我国国情和特点,在守正创新中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诚信理论体系。二是将诚信实践创新总结上升为理论。积极引导和支持加强会计诚信理论和实务研究,深入挖掘会计诚信建设鲜活实践,形成一批有分量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为会计诚信建设和信用监管提供学理支撑。三是加强理论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注重将优秀理论成果转化为相关政策制度,融入培训课程和教学内容,鼓励在教学交流活动中分享和交流会计诚信教学经验,积极研发会计诚信案例、丰富教学内容和形式,用先进理论更好指导会计诚信建设。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会计诚信建设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新会计法的出台为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各地各部门要以落实新会计法为抓手,协同发力、集思广益,不断夯实制度基础,提高行业道德水平,促进信用信息互通共享,为推动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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