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1-13 浏览量:3120 来源:阜新市财政局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委发〔2019〕14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村“两委”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秘发〔2019〕78号)要求,现将辽宁省财政厅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转发《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财债管[20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
各县(区)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市委已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情况纳入县(区)、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并列入统筹开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督导督查任务清单。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将适时对两项经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两项经费没有达到保障标准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二、各县(区)要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落实力度。自2020年起,将村干部基本报酬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两项合计由每村每年不低于10万元,提高至每村每年不低于11万元,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提高,建立正常增长机制。提高村干部报酬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保障标准所需财政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省负担70%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中统筹安排。省、市两级承担部分通过转移支付单独列示下达,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单独编制村级组织运转经费预算,列出保障细目,足额安排预算,切实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落实情况监控工作,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在每年1月份上报上一年度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编制情况报告。
三、加强督促检查
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要按照每村每年不低于11万元标准核定到村,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项支出,其中,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应不低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对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0%,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按照实际工作量或者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两项经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通报结果。
其它事项按《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辽组发〔2016〕61号)及辽宁省财政厅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转发《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财债管[2020]231号)执行。以前相关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的,按本文件执行。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辽财债管[2020]231号).pdf
《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委发〔2019〕14号).pdf
中共阜新市委组织部 阜新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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