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积极构建智能化、结果导向型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政府采购系统将于近期与辽宁省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为保证对接期间和对接完成后政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同时,我局对现有的市本级政府业务流程进行了优化、简化,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及审批
在完成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和采购意向公开等前期准备工作之后,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实施前,采购人需在辽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采购系统”)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备案。系统对接后,政府采购系统中的采购预算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预算指标直接生成,不再手动录入。采购人选定预算指标后,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将按照选定预算指标项目金额自动锁定对应指标。待完成政府采购程序申请付款时,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将按照相关程序将对应资金授权给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付款。使用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备案时,选定的采购预算仍需采购人手动录入。
凡是按照辽宁省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条件选择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系统将自动完成备案登记并流转到下一个工作程序,不需主管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审批,但以下三种情况仍需报主管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审批:
(一)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依法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二)采购进口产品的;
(三)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
二、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一)评审专家委员会组成条件设定及评审专家抽取。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开标(谈判、磋商)前,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项目的技术需求在采购系统中设置评审专家委员会组成条件,并报采购人进行审核确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要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511号)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系统中按照设定的程序进行抽取。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完成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项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评审专家劳务费(以下简称:劳务费);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劳务费,支付方式可由采购人直接支付,也可由社会代理机构垫付,采购人再与其进行结算。社会代理机构垫付的,具体结算流程如下:
1、评审工作完成后,社会代理机构在评审现场填写《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确认表》(《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附件3)。
2、采购人在采购系统录入劳务费支付金额,并将《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确认表》扫描上传。采购系统依据采购人录入的劳务费支付金额,自动生成资金支付申请,收款账号为代理本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账户。
3、劳务费资金支付程序与项目资金支付程序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及公示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在采购系统中进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信息,是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也是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谁组织项目实施,谁录入采购合同”的原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在采购系统中录入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同时将纸质合同扫描件一并上传,完成合同备案。
四、政府采购计划结项
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所包涵的所有政府采购合同全部录入完成后,对于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系统将自动完成采购计划结项;对于工程类采购项目,待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采购人自行在采购系统中完成采购计划结项。政府采购项目作结项处理后,政府采购计划金额与合同金额的差额作为结余资金,按照相关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五、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采购人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人,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自行组织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需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六、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
取消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政府采购监管环节审核程序。对于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后或达到其他付款条件时,采购人需在采购系统中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支付信息将自动转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对于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履约验收合格后,自行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即日起,市财政局不再下达“直接支付”预算指标,不再受理纸质版“阜新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付款申请书”,已经下达的“直接支付”预算指标,将于近期收回,并于2023年7月24日系统对接完成后重新下达“政府采购授权支付”预算指标,采购人需在政府采购系统中按照新下达的预算指标重新录入采购计划,并关联前期已经履行的采购合同信息,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阜新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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