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绩效管理的通知

日期: 2023-02-25 浏览量:219 来源:阜新市财政局 责任编辑:李玉龙 文字大小:

各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我市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根据辽宁省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9]366号)、《关于印发2021—2023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1]146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农机[2022]14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全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绩效管理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围绕全市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十四五”规划,以满足全“三农”对机械化生产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能为主线,以补短板、强弱项、促协调为着力点,突出实施重点,拓展补贴范围,提升服务能力,强化监督管理,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二)本通知所称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区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上级财政下达的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予以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三)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规范。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2、结果导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标准设定、方法选用以及具体实施,都以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准则。

  3、推动整合。将县区按规定统筹整合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情况作为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评价指标设计的参考因素,推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增强自主性和灵活度。

4、分级管理。市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设定市级区域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县区负责设定本地区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监控、自评和结果运用工作。具体实施由各县区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规定,对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四)县区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规定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1、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定市对各县区绩效评价的重点及具体组织方式;确定市对各县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指导县区绩效管理工作。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绩效管理的具体组织、指导和实施工作。设定市级区域绩效目标,及时分解市对各县区绩效目标和指标;审核县区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材料;督促县区落实绩效目标;实施市级绩效评价和自评工作;研究提出市对县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指导县区绩效管理工作。

  3、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设定、分解下达以及汇总后的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督促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4、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设定、分解下达本地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本地区绩效目标;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提出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及时组织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二、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与监控

(一)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开展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与监控工作。

  (二)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预期产出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支付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三)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包括:

  1、《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农业现代化规划、农业农村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2、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及文件等。

  3、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预算。

  4、统计部门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农业农村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5、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的其他依据。

(四)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定的绩效目标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设计考核指标。

(五)县区财政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的要求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重点监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市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对全市项目区域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三、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

(一)市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绩效评价工作。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工作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

(二)绩效自评和评价内容包括:

1、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统筹整合与政策目标的有机统一。

2、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管理制度建设、预算执行情况、管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评开展情况、信息宣传报道、部门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

3、资金实际产出。主要根据市级区域绩效目标,从不同支出方向考核资金的实际产出。

4、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情况。

  5、根据以上内容评价情况汇总形成相关项目整体绩效评价结果。

(三)绩效评价的依据应当包括:

  1、区域绩效目标。

  2、预算下达文件、当年资金使用情况、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3、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4、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四)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五)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县区区域绩效评价要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对资金的实际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判定,围绕实际绩效情况,从政策目标、预算管理、资金分配、支持方式、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绩效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含90分)为优秀;80分-89 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

(七)绩效评价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相关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实施

(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方案 (任务清单)、上一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结果、提前下达的预算等,研究设定当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级区域绩效目标,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下达后,市农业农村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区域绩效目标及时分解到县区,将分解后的绩效目标随同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确保在规定期限内下达绩效目标。

  (三)县区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上一年度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开展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指表和自评报告,按规定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上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五)县区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有关要求

  请各县区按照《关于印发2021—2023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1]146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农机[2022]142号)文件要求:推行乡镇办理、优化补贴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简化审批程序、推进信息化申办、强化督导检查。各县区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加快我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领速度,切实发挥补贴政策实施效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财政局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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