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1-27 浏览量:2003 来源:阜新市财政局 责任编辑:李玉龙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关于调整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分成体制等征管事项的通知》(辽财非[2014]29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1]5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分成比列调整如下:
一、由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采砂权许可证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收入实行省、市、县(区)5:2:3分成体制。
二、由市、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采砂权许可证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收入实行省、市、县(区)2:3:5分成体制。
附件:
《关于调整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分成体制等征管事项的通知》(辽财非[2014]296号).pdf
《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1]574号).pdf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财政局 阜新市水利局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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