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调整我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23-12-25 浏览量:255 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编辑:李玉龙 文字大小:

各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大连市海洋发展局:

为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以及农业农村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调整全省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调整原则

(一)收费标准。钓具渔船每年每千瓦由16元降为8元;刺网、围网、刺渔船每年每千瓦由32元降为16; 拖网、张网地拉网渔船每年每千瓦由65元降为48,降幅分别为50%和26%。陷阱、笼壶敷网、抄网、掩等其他作业类型渔船按每年每千瓦按12元执行

(二)保护生计渔民。鉴于我省非机动船和内陆水域渔船数量较少, 船型作业方式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小,且船主多为生计渔民,对全省非机动渔船和内陆水域渔船渔业源增殖保护费实行零收费。

(三)落实财力下沉。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中央免收10%留至市县,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地加大渔业资源保护力度。

二、规范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收费标准。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渔船主机功率分档计征,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非机动渔船和内陆水域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实行零收费。

(二)分成比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全部上缴国库。市、县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40%上缴省,60%留市县,市分成比例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三、其它事项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各级发改、财政和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传,确保新旧政策顺利衔接。

 

附件: 辽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129

 

附件

辽宁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

渔船作业方式、类型

收费标准

/千瓦·

钓具渔船

8

刺网、围网、刺渔船

16

拖网、张网、地拉网渔船

48

其他作业类型渔船

12

 

1.一船多具,按其中最高标准作业方式计征。

2.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渔船主机功率分档计征: 60千瓦以下的,按照实际功率征收; 60-110千瓦的,按60千瓦征收; 110-200千瓦的, 按110千瓦征收; 200-300千瓦的,150千瓦征收; 300-441千瓦的,按200千瓦征收; 441千瓦以的,按250千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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