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财政局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日期: 2023-08-03 浏览量:378 来源:阜新市财政局 责任编辑:李玉龙 文字大小:

阜财税函[2023]67

局内各科室、部室: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打造更加公平、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关于推行包容审慎执法监管“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司法局〔2023〕9号)的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阜新市财政局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财政局

2023年731

 



阜新市财政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利层级

1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

市级

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

市级

3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

市级

4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等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

市级

5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

市级

6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等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

市级

7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

市级

8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第三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

市级

9

财务会计管理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

市级

10

财务会计管理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

市级

11

财务会计管理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

市级

12

财务会计管理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

市级

13

财务会计管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

市级

14

财务会计管理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

市级

15

财务会计管理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

市级

16

财务会计管理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

市级

17

财务会计管理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

市级

18

财务会计管理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

市级

19

财务会计管理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

市级

20

财务会计管理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

市级

21

财务会计管理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

市级

22

财务会计管理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

市级

 

 

 

 

 

 

 

 

 

阜新市财政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幅度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利层级

1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财政资金没有损失,且违法主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

从轻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

市级

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财政资金没有损失,且违法主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

从轻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处以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罚款

市级

3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违法主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使原采购文件及时找到或恢复,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以2万元以上低于4万元罚款

市级

4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违法行为

1.违法供应商未被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2.违法主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

从轻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低于千分之八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市级

5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

违法主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自行改正错误的。

从轻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处以2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罚款

市级

6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等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财政资金没有损失;且违法主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

从轻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警告

市级

7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

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财政资金没有损失;且违法主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

从轻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警告
2.并处以2000元以上低于5000元的罚款

市级

8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等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财政资金没有损失;且违法主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

从轻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低于千分之八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市级

9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财政资金没有损失;且违法主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

从轻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1.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年

市级

10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未影响中标结果,财政资金没有损失的;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

从轻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1.警告
2.并处以2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市级

11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未影响中标结果,财政资金没有损失;且违法主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

从轻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第三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1.处以2万元以上低于3万元的罚款
2.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市级

12

财务会计管理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行政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低于五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低于三千元的罚款。

市级

13

财务会计管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行政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予以通报。

市级

14

财务会计管理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行政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当事人处五千元罚款。

市级

15

财务会计管理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从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低于15%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市级

16

财务会计管理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从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低于10%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市级

17

财务会计管理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从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低于15%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市级

18

财务会计管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从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低于2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低于15%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市级

19

财务会计管理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从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2.给予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低于2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低于15%的罚款。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市级

20

财务会计管理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从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低于2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低于15%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市级

21

财务会计管理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从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低于2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低于15%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市级

22

财务会计管理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总金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从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市级

23

财务会计管理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总金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从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2.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市级

24

财务会计管理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总金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从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市级

25

财务会计管理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涉及总金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从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市级

26

财务会计管理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涉及总金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从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市级

27

财务会计管理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从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不低于5000元的罚款。

市级

 

 

 

阜新市财政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幅度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利层级

1

财务会计管理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减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低于10%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市级

2

财务会计管理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减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低于10%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市级

3

财务会计管理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减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低于10%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市级

4

财务会计管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减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低于1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低于10%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市级

5

财务会计管理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减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低于1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低于10%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市级

6

财务会计管理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减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低于1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低于10%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市级

7

财务会计管理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减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低于1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低于10%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市级

8

财务会计管理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总金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减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低于5000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市级

9

财务会计管理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总金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减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低于5000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市级

10

财务会计管理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总金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减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低于5000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市级

11

财务会计管理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涉及总金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减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低于5000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市级

12

财务会计管理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涉及总金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减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低于5000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市级

13

财务会计管理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减轻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2000元的罚款。

市级

 

阜新市财政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利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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