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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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0
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2 号)、《辽宁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辽财综〔2022〕227 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阜新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严格执行政策,规范实施购买服务行为,避免出现一方面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又存在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的现象发生。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申请财政预算安排购买服务类专项资金,必须是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市直各部门要根据《目录》并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对部门现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于 2023 年 3 月底前报市财政局综合科和对口科室备案,并在本单位门户网公开后执行。调整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各县(区)财政局可参照执行。
阜新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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