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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各市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
为促进市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更好的履行委托协议,进一步提高代理银行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现将《阜新市市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阜新市市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
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3]313号)、《关于印发<阜新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财非发[2012]46号)等有关管理制度及《阜新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业务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文件规定,对代理银行代理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行年度综合考评。
第三条 年度综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年度综合考评由执收单位问卷调查考评、市财政局监督考评和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 年度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量化评分和技术性扣分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条 年度综合考评各部分的分值为:执收单位问卷调查考评20分,市财政局监督考评70分,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10分。
第七条 年度综合考评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执收单位问卷调查考评
第八条 执收单位问卷调查考评,是指市财政局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向实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的市直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了解代理银行服务情况,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第九条 执收单位问卷调查考评采取量化评分办法,即市财政局对执收单位调查问卷的各项考评内容设定标准分值和评价等级,根据各执收单位在调查问卷上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的评定结果,平均计算各代理银行考评得分。
第十条 执收单位问卷调查考评,包括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水平、信息反馈质量、管理协调水平、人员业务素质和银行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性能等五个方面,满分20分。
(一)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水平,满分6分。
反映代理银行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情况和业务流程的便捷程度,包括:现金和转账缴款业务办理的及时、准确程度,信息录入、资金与信息匹配的及时、准确程度,收缴业务流程的便捷程度等情况。
(二)信息反馈质量,满分4分。
反映代理银行向执收单位、主管部门反馈信息的情况,包括:及时、准确地向执收单位发送待补票收入等资金到账信息,应执收单位业务需求核实相关收缴信息的及时、准确程度等情况。
(三)管理协调水平,满分4分。
反映代理银行机构人员配置情况、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管理的规范程度和工作协调能力等。
(四)人员业务素质,满分4分。
反映代理银行经办人员掌握和利用相关政策制度情况、掌握代理业务熟练程度、履行工作职责和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情况。
(五)银行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性能,满分2分。
反映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收缴系统运行的效率、稳定、可靠程度等。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问卷调查考评,对每一具体考评内容设定“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4个考评等级,并按照各项考评内容标准分值的100%、80%、60%和20%,分别对“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4个等级赋值。参与问卷调查的执收单位,通过对具体考评内容确定考评等级进行评分,完成对代理银行的考评。
第十二条 参与问卷调查的执收单位,由市财政局从各代理银行代理的执收单位中随机抽取,原则上抽取数量不少于有经常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数量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调查表》(详见附件1)发放给参与问卷调查的执收单位。
第十四条 参与问卷调查的执收单位应客观全面地评价代理银行的服务,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填写完毕的《××年度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调查表》送回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汇总执收单位问卷调查结果并平均计算各代理银行执收单位问卷调查考评得分。
第三章 市财政局监督考评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监督考评,是指市财政局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信息、执收单位和缴款人的反映或投诉、代理业务检查以及日常工作等,了解代理银行执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监督考评满分70分,计分方法以监督考评基础分乘以各代理银行代理业务量系数确定。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监督考评基础分满分64分,采取技术性扣分法,即市财政局对监督考评内容设定标准分值和扣分方法,据此对考评年度内发现的代理银行违反委托代理协议行为,经核实后扣分。具体包括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会计管理、信息反馈、组织管理和银行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建设等五个方面。
(一)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满分20分。代理银行出现以下问题的,按下述方法,扣完为止。
1.办理现金缴款业务时,出现划入金额、项目错误的,每次扣1分。
2.办理待补票缴款业务时,未在收到资金当日及时将待补票信息发送给执收单位或错误发送待补票信息的,每次扣1分。
3.未在缴款人送达《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当日将资金划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每次扣5分。
4. 未在接收到市财政局有关增加执收单位业务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开通执收单位分账号的,每次扣1分。
5. 遇有紧急情况时,未按照市财政局提出的业务需求,立即办理紧急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每次扣5分。
6. 代理银行资金汇划清算出现如下错误,每次每项扣2分:
①误将不属于财政非税收入范围内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资金划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②将应划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资金信息录入错误。
7. 办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划转相关业务,有如下行为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①未在收到财政国库部门开具的缴库凭证后的2个交换场次内,及时准确地将相关非税收入划转国库的,每次扣5分。
②未在收到支付凭证后的2个交换场次内,按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人及时办理非税专户资金支付的,每次扣5分。
8. 未能建立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或者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不能保证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正常开展并影响工作的,扣2分。
9. 相关单位投诉,经核实确有责任的,每次扣2分。
10. 其他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出现错误的事项,每次扣2分。
(二)会计管理满分12分。代理银行出现以下问题的,按下述方法扣分,扣完为止。
1.未按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地办理市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设、变更、撤销业务的,扣3分。
2.代理银行未按规定时间与市财政局对账,有如下情形的,每项每次扣1分:
①未在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非税收入专户分账户明细对账单送达执收单位。
②银行明细对账单上未加盖代理银行印鉴。
③未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非税收入专户余额对账单寄出的。
3.对财政部门的不定期、随机对账,不提供相关资料予以配合的,每次扣5分。
4.未按财政部门规定,规范管理票据和报表传递,有如下情形的,每项每次扣2分:
①未设专人传递票据和报表。
②未在资金收付凭证回单上加盖与资金收付日期一致的银行转讫章或印鉴不清晰、不完整。
③票据传递人员发生变动,未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或临时人员变动未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④票据或报表传递人员未按财政部门规定履行票据或报表交接登记手续。
5.丢失收付票据的,每次每张单据扣5分。
6.计息不规范、不及时的,每次扣2分。
7.未能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和执收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预留印鉴或相关资料的,每次扣3分。
8.未经市财政局许可,擅自违规变更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相关信息的,每次扣5分。
9.其它办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业务出现错误的事项,每次扣2分。
(三)信息反馈满分12分。代理银行出现以下问题的,按下述方法扣分,扣完为止。
1. 代理银行由于自身原因,未按财政部门规定时间(业务发生次日)及时准确地向市财政局传递单据和报表的,每次扣5分。
2. 对信息系统自动对账未成功的数据,未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解决,每延迟1天,扣1分。
3. 未在发生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支付退票时即时通知财政国库部门并于退票次日送达相关票据的,每次扣1分。
4. 每年12月31日当天业务相关票据、报表未在12月31日24点之前送达市财政局的,扣1分。
5. 其他未按财政部门规定及时反馈信息的情况,每次扣1分。
(四)组织管理满分10分。代理银行出现以下问题的,按下述方法扣分,扣完为止。
1.未明确专门业务、信息技术人员协调办理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扣5分。
2.未建立内控机制、未制定或适时修订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规程、服务标准的,扣2分。
3.未能及时有效协调解决代理业务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有如下情形的,每项每次扣2分:
①无故拒绝代理执收单位、缴款人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或者在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时擅自收取相关费用。
②对代理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执收单位反映或投诉的问题,不能在1个工作日内解决,造成工作延误。
③因代理业务经办人员岗位变动频繁、业务不熟悉,造成工作延误或失误。
4.未定期或及时对本行各级机构经办人员进行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操作培训的,扣2分。
5.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擅自对外提供非税收入收缴有关信息的,每次扣5分。
6. 其他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过程中出现的组织管理问题,每次扣2分。
(五)银行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建设满分10分。代理银行出现以下情况的,按下述方法扣分,扣完为止。
1.未实现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与代理银行核心系统无缝对接的,扣5分。
2.未按财政部门要求时限,及时开发相关系统功能的,每次扣5分。
3.系统维护、升级不及时,造成工作延误的,每次扣3分。
4.系统运行效率、稳定性不佳或者功能不完善,影响代理业务的,每次扣2分。
5.未及时解决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相关软硬件、网络设备故障,导致系统或网络运行不畅影响代理业务的,每次扣2分。
6.其他信息系统问题影响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每次扣2分。
第十九条 代理业务量系数由市财政局根据各代理银行年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笔数分档设定,分档标准为:代理银行年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笔数在300(不含300,以下类推)笔以下,系数=0.7;300-1000笔,系数=0.8;1000-2000笔,系数=0.9;2000-3000笔,系数=1;3000笔以上,系数=1.1。
第四章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是指市财政局根据代理银行报送的《××年度代理市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年度报告》反映的内容,了解代理银行代理业务情况,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采取量化评分办法,即市财政局设定标准分值,根据报告的具体内容进行评分。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包括代理业务情况、工作改进的措施和建议等内容,满分10分。
(一)代理业务情况,满分7分。
反映代理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制度建设、系统建设、代理业务办理、信息反馈、账户管理、人员配备、对经办分支机构的培训指导、内部考核、内控机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工作改进的措施和建议,满分3分。
反映代理银行针对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的改进措施,以及对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和市财政局提出的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市行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年度代理市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年度报告》(一式两份)送市财政局。每晚报送1天,扣1分,最多扣10分。
第五章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计算及应用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按照各项具体指标分数计算求和的方法确定,各项指标得分保留1位小数。
第二十五条 在一个年度考评期间有以下情况的,年度综合考评即为不合格:
(一)未经市财政局许可,擅自开设、变更和撤销市本级执收单位分账号。
(二)对于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发生的经市财政局认定属实的错账资金,未按财政部门规定擅自办理转款和退款。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收到缴库凭证后的2个交换场次)及时准确地将相关非税收入划转国库并对市本级财政收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导致财政收支工作失误。
(四)未按财政部门规定时间(业务发生次日)及时准确地向市财政局传递单据和报表的并对全市财政收入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五)未在市财政局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框架下,与市直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或其它第三方签订属于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合作协议。
(六)在年度内连续出现相关单位投诉5次以上(含5次),经核实确有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综合考评得分评定代理银行的代理业务水平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80分(含80分)为良好;80-6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对代理业务水平为“优秀”的代理银行通报表扬。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代理银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对连续两年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代理银行,取消代理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的考核方式。对一个年度考评期间出现以下严重违规行为的代理银行,即取消代理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资格:
(一)违规从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向其他账户划转资金。
(二)违规以手写支付票据或其它形式的非机打支付票据办理非税收入专户资金拨付。
(三)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发生重大差错,并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四)存在重大金融、财经违法等案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非税科负责综合考评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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