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财政局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17-02-15 浏览量:257 来源:阜新市财政局 责任编辑:李玉龙 文字大小:

 

阜新市财政局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阜新市财政局(阜新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县(区)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2、负责拟订市财政发展规划,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3、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职责,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市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市、县(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      

  4、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研究拟订全市彩票管理政策和办法,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5、组织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6、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研究制定市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7、负责制定市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监督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并管理采购代理机构。      

8、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研究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管理。      

9、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贯彻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拟订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和制度;拟订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      

10、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和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11、负责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1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内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参与涉外债务等的国际谈判,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      

13、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拟订全市会计管理的规章草案,制定全市会计管理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14、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15、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1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代表市政府向部分市直国有企业(含控股企业)派出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监事。      

   17、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部分经营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组织收缴;对国有企业遗留债权的追索实行监管,对不良金融债权进行打包回购和处置,对涉债资产实行监管;对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1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预算科、国库科、农业科、信息科、人事教育科、党办工会、会计科、采购办、非税科、流通科、经济建设科、债务金融科、综改办、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社保科、监督局、企业科、资产管理科、综合法规科、国有企业产权管理科、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科、稽查科、投资评审中心、农业开发办、收费管理科、预算编制审核服务中心、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社会保障中心、县区财源办公室。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财政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新市财政局机关。

  2、阜新市财会人员继续教育中心。

     

       

二、阜新市财政局(阜新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部门预算公开表

    
                 
  


三、阜新市财政局(阜新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财政局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财政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阜新市财政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2118.90万元。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增加122.7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16.79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减少1万元,其他收入减少78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80.6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22.53万元,项目支出减少55.20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财政局2017“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三公”经费预算数10.75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0.7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0.75万元。        

2017“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45万元减少38.25万元,下降幅度为85%,下降原因主要是机关、参公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导致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    

(三)阜新市财政局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财政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16.56万元。      

(四)阜新市财政局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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