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审核执罚单位有无按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罚,执罚人员的个人执罚证件有无许可证号码以及罚没收支管理和执罚收据的使用管理等内容。 对象:所有法律法规及规章授予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组织,以及由于机构改革尚未办理罚没许可证或者行政处罚主体发生变化的机构。 条件:持有罚没许可证 程序: 1、执罚单位罚没项目有所增减和内容有所变动的,填写《辽宁省罚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上增减变动项目内容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发给新的《罚没许可证》。 2、执罚单位罚没项目没有增减和内容没有变动的,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加盖阜新市财政局公章。 3、执罚单位的《罚没许可证》改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申办的,财政部门收回原发放的《罚没许可证》并予以注销。 时限:1个工作日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 责任处室:市财政局预算科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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