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1、企业发行债券; 2、企业内部集资。 对象:市属国有企业。 条件:企业发行债券和内部集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和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其发行债券和内部集资方案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程序: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计划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债券及内部集资工作,其方案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时限:3个工作日。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十三条。 责任科室:市财政局企业科、流通科等有关业务科室。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Copyright by Fuxin Municipal Government Network Center. All Rights Reserved. 阜新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阜新市政府信息网络中心 制作维护 © 1996 - 2006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通用网址:中国阜新 | 辽ICP备 0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