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法进行内部或社会集资方案备案
发布时间:2007-11-22 14:38:00 浏览:

  内容:
  1、企业发行债券;
  2、企业内部集资。
  对象:市属国有企业。
  条件:企业发行债券和内部集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和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其发行债券和内部集资方案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程序: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计划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债券及内部集资工作,其方案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时限:3个工作日。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十三条。
  责任科室:市财政局企业科、流通科等有关业务科室。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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