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企业财务登记的相关文件备案 对象:市直国有企业 条件:企业已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程序: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时限:1个工作日。 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三条 责任科室:市财政局企业科、流通科等业务科室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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