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企业用资产对外投资备案 对象: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条件: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必须集体讨论,除国家特殊规定外,企业对外累计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技术改造任务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资不抵债的企业,以及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项目的企业,不得对外投资。 程序: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必须集体讨论,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时限:3个工作日。 依据:《财政部关于废止、停止执行、修改部分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财企[2001]670号) 责任科室:市财政局企业科等业务科室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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